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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成果转化联盟

章程(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和简称

中文全称: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成果转化联盟(简称:科技成果转化联盟)

英文全称:National Alliance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chievement Transfer (简称:NIITA)

第二条 联盟发起:

由工信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发起的,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联合中国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新疆区域品牌发展促进会,健康大数据重点实验室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以及优秀企业代表30余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

第三条 联盟成立背景

依据国办发〔201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靠科技创新支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同时,结合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政策指导,围绕“中国制造2025”、“创新驱动”等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发挥行业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机构,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以此为契机成立联盟。联盟将为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服务,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

 

第四条 联盟宗旨

本联盟宗旨:以“平等自愿、优势互补、提质提效、合作共赢”为原则,围绕制造业相关领域,通过汇聚服务需求,整合产业资源,加强相互合作,致力于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树立行业服务品质保障的风向标,推动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成果转化快速发展。并以支持政府、服务行业为宗旨,以促进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为目标,强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度的能力,搭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平台,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科技成果和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转移和扩散,支撑军民两用的双向转移,促进部署高校、行业科研院所与行业企业和地方省市产学研合作,为广大工业企业,高校及院所提供“一站式”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

第五条 联盟成员构成

工业与信息化产业供/应用侧知名国内外企业、政府机构、科研院所、商协会、智库专家、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平台与行业专家相关均可志愿申请加入联盟成为联盟成员。

第六条 本同时,接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关村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联盟服务

第七条 联盟服务

(一)梳理应用需求。与市级相关委办局、制造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咨询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单位进行深入沟通,运用专家力量,深入挖掘企业建设应用需求,并进行梳理整合。协助企业开展项目顶层设计,引导客户需求。

(二)整合服务资源。结合全国制造业企业服务需求,采取“政产学研用媒金”联合推动的模式,凝聚整合骨干企业、科研院校、服务机构等社会资源,以企业为主体,以科研院所为依托,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现从核心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终端应用到产业发展等方面分工协作、联合互动、互利共赢。

(三)搭建沟通平台。通过组织论坛、讲座、产品技术推介会等宣传活动,以及组织洽谈会、协同调研等对接活动,搭建制造业企业与生产性服务企业之间的沟通平台,促进供需对接;搭建联盟会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搭建联盟会员与政府部门沟通的平台,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通过推进技术与金融合作,举办国内外行业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搭建联盟会员与行业沟通平台,积极引导会员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效率,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成果转化。

(四)开展研究咨询。通过建立专家顾问队伍,开展行业调研,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业发展趋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协调会员单位参与工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协调、发展与国内外标准、知识产权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年度发展报告》,《xxx行业研究报告》,《xx政策汇编》等刊物。并提交给相关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机构,为产业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五)科技成果评价。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5-9名专家,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并为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企业,出具由组织单位签署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同时登记到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

(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面向地方政府、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等相关组织部门,发挥其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地方管理部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职责,共同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成果转化路径。引导一批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化转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面向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新型研发组织,探索“产业—技术—人才——资本”多要素融合、“实验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应用”创新链衔接的协同创新模式。

通过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立长效的“科技+产业+资本”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服务于区域发展。以国家级平台建设为依托,以准上市企业为载体,以大力发展区域经济产业建设为目的,实现以本土上市企业+外来大型投资企业双轮驱动的新局面,以企业促产业,以企业自身发展带动产业发展。在“十三五”期间,以产业的高度融合及科技金融的高度融合成为县域经济创新发展模式的探索者与成就者。

(七)建立制造业各领域行业创新中心。发挥联盟全要素汇聚的优势,根据《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基于全产业链创新要素整理的基础,构建新型创新载体,打造创新生态系统,提升部门制造业竞争能力,建立制造业各领域行业创新中心。按照高起点、有特色的标准,在“十三五”期间,选择《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十大重点领域,兼顾自身要素集聚,确立3家行业制造业创新中心。

(八)建立工业和信息化专家数据库。建立包括院士、高工及教授各类专家在内容千余名专家团队,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专家咨询及专项指导。

(九)建立科技成果产业基金。联盟将适时推动成立科技成果产业投资基金,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合作、提升研发能力、拓展业务范围、整合产业链、进行智能化升级等。

(十)实现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制定项目评估标准规范,开展联盟对接项目评估,组织优秀项目评选活动,并协助政府部门跟踪评估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保障服务效果。

第三章 联盟组织结构

第八条 联盟组织架构

联盟组织结构见下图

本联盟的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大会、理事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常设决策机构,指导委员会为联盟指导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联盟秘书处设置在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发展新成员、征集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制定工作计划等工作。秘书处设置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总体工作统筹,副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常务工作统筹。联盟秘书处办公室按照委员会工作流程, 具体执行秘书处日常工作。联盟二级机构,分别负责联盟发展新成员、征集成员单位意见,并对各项事宜的决策、审议、指导、管理和执行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提名人选)

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待选举

副理事长单位:待选举

常务理事单位:待选举

理事单位:待选举

理事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副所长 李新社

专家委主任:国家奖励办成果处 金寿平处长
秘书长:待选举


联盟秘书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 征集赞助,解决联盟经费来源;

2. 发展联盟成员,拓展联盟影响力;

3. 积极帮助成员单位聚集资源建立专业领域或专题/专项二级机构,促进产业细分领域加快成熟,加快发展速度。

4. 聚集资源,加快建设联盟各个公共服务平台;

5. 依靠联盟智库和联盟成员单位的研发能力支持,组织执行标准开发工作,加快速度,提高效率,尽快完成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标准体系的构建;

6. 组织成员单位承担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相关的研究课题和试点示范项目;

7. 组织金融服务机构,为联盟成员提供全程金融服务;

8. 组织各类交流活动,促进政府与产业、产业供应链之间、产业与消费者和舆论之间的沟通交流;

9. 开展推广宣传工作,为联盟成员提供拓展市场渠道机会,向全社会介绍推荐优质产品和服务,促进优胜劣汰;

10. 开展与各国相关产业和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促进我国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11. 全面承担联盟日常管理运行工作,包括各项会议和重大活动的会前筹备和会务服务工作组织实施;

12. 其他落实联盟服务内容和服务宗旨的工作。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负责委员会事务的领导 (建议为副总裁及以上级别或相当职务)和具体联系人。委员会日常事务,由秘书处办公室以邮件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指定联系人报单位领导,按以下工作流程处理。

 

第十条 二级机构

联盟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将陆续增设细分领域的“行业中心”或具体专题/专项的“工作委员会”等两种类型二级机构。二级机构专门负责本细分领域或本专题/专项的具体工作组织执行。二级机构成立前需要向联盟提出工作计划,经联盟审核同意,列入联盟正式工作内容后正式开展工作。

二级机构有义务承担联盟成员发展和宣传推广工作。

二级机构一般由在某细分领域或某专题/专项工作有权威影响力和领先地位的联盟成员单位志愿申请设立。二级机构可设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成员单位,由联盟秘书处根据工作有利原则,充分衡量各单位能力和为联盟贡献等实际情况,具体选拔推荐,由联盟常务理事会任命。

二级机构工作所需经费、场所、人员等资源由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组织自筹,但只能收取赞助费、会员服务费和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活动成本费,不得涉及商业经营。各机构负责单位或成员单位开展的商业活动不得使用联盟名义。

二级机构必须接受联盟管理,日常工作由联盟秘书处具体对接。

各细分领域或专题/专项工作没有成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前,如该领域(或该专题/专项)工作已列入联盟正式工作计划,可由秘书处临时组织工作组先期开展工作,待业务成熟后再行成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二级机构涉及的产业细分领域或专题/专项,工作开展后情况有变化,不适合继续实施的情况下,可由秘书处评估决定暂停或撤销该机构。

第四章 联盟成员资格资质要求和责权利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

2.承认并承诺遵守联盟章程;

3.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已开展实际工作或与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有实际供应链/产业链关系;

4.愿意为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共同发展服务并贡献资源;

5.不从事不利于联盟发展和联盟工作目标实现的工作。

(二)成为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联盟成员大会,提出议题;

2.参与讨论联盟发展有关的重要政策、重大议题;

3.参加选举联盟理事,并按规则(累计积分+获得选票数)行使投票权;

4.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享受联盟提供的投融资等全程金融服务、数据服务、标准服务、人才服务、宣传推广服务等;

5.向联盟提出细分领域工作计划或符合联盟发展目标和实际条件的工作立项;

6.参加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资格竞争。

第十二条 联盟二级机构副主任委员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申请成为二级机构副主任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联盟成员资格;

2.在所在领域综合实力靠前,具有公共影响力或技术领先地位;

3.愿意为联盟发展及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各项人财物等工作资源支持。

(二)成为联盟二级机构副主任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联盟成员普遍权利;

2.推荐本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委员;

3.参与竞选联盟理事;

4.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联盟二级机构主任委员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申请成为专委会主任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联盟成员资格;

2.在所在领域全国综合实力排名前列的龙头企业,或综合科研实力排名前列的研究机构,或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公共影响力核心组织;           

3.愿意为联盟发展和联盟工作目标实现,提供各项人财物等工作资源支持。

(二)成为联盟二级机构主任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联盟成员普遍权利;

2.推荐本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3.参与竞选联盟理事、联盟常务理事;

4.受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申请成为联盟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联盟成员资格;

2.成为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3.曾经为联盟发展和联盟工作目标实现做出突出贡献;

4.愿意为联盟核心工作目标实现(如: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提供工作资源支持;

5.获得秘书长推荐提名;

6.通过联盟成员大会选举。

(二)成为联盟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联盟成员各项权利;

2.推荐工作人员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

3.参加理事会会议,审议联盟工作总结、计划、决算、预算等事项;

4.参加常务理事竞选;

5.受邀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单位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联盟成员资格;

2.成为联盟理事;

3.曾经为联盟发展和联盟工作目标实现做出突出贡献;

4.愿意为联盟核心工作目标实现(如: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平台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提供工作资源支持;

5.获得秘书长推荐提名;

6.通过联盟成员大会选举。

(二)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理事单位各项权利;

2.推荐秘书处副秘书长人选,协助秘书长日常工作;

3.参与常务理事会会议,参与审议联盟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联盟副理事长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 联盟副理事长是联盟共同发起人;

(二) 联盟副理事长不参加选举,在没有明显失当行为或不承担责任行为或对联盟发展和联盟目标实现不利的行为情况下,永不被罢免;

(三) 联盟副理事长参加常务理事会,参与决策联盟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资格要求和责权利

(一)联盟理事长是联盟主发起人;

(二)成为联盟理事长拥有临时召集常务理事会权力;

(三)联盟理事长对常务理事会审议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 联盟成员加入、变更、退出和除名

第十八条 有志愿加入联盟的单位,申请加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入会申请表;

(二) 申请单位在工业和信息化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制造、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希望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开展工作的规划设想的书面介绍。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变更

联盟成员发生分立、合并、被收购等情形时,该成员应自上述变更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向秘书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决定其成员资格的保留或变更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下一次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有严重行为失当影响联盟成员集体利益,或不承担约定义务,或有伤害联盟声誉、影响联盟发展或联盟工作目标实现的行为,经秘书处调查认定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属实后,予以公开除名。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

  联盟作为非盈利性组织,联盟收入一律用于联盟日常运营维护开支,联盟项目专项服务或专项课题研究所需费用由联盟秘书处统一提供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盟费用:联盟费用来源,会费、会员捐赠、政府财政资助、项目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展会、研讨会、论坛等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联盟经费开支主要为:联盟各项公用办公经费;联盟组织的项目费用;其他所需要的正当开支。

联盟运作费用预算与资金筹措:先期运作费用由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用于论证会议、成立大会、办公场地一年租赁费、办公成本等。从成立大会开始进行商业运作。

第二十三条 联盟财务资产委托秘书处单位设立专户处置,由秘书处单位统一收取各项费用,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由联盟秘书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派到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由秘书处另行制定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制定,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成果转化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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