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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法规促科技成果转化 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的通道
供稿: | 2025/7/29 0:00:00
7月28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本次修订针对转化难点和瓶颈制约,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通过完善评价机制和审慎包容监管,提升各方主体参与转化动力。
本次修订突出体现了改革精神,推动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典型的如,围绕尊重和维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有关条款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明确了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等收益分配制度。其中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收入不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为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的通道,有关条款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明确了成果持有者进行转化的方式,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将成果作价投资的方式,以及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具体路径。修订草案还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其加大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并支持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中小企业使用科技成果,解决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弱、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缺位的问题。
本次修订健全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其中众多条款旨在发挥江苏丰富科教资源优势。比如,支持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支持大学科技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平台 推动省级以上高新区与高校协同创新、融合发展,支持开发区、研发机构、高校、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等等。
围绕全面提升保障水平,充分释放科技成果转化动能,修订草案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转化的人才考核评价制度、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制度,规定科技人员离岗、挂职、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要求财政、科技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以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对于相关负责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其决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