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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唤醒“沉睡”的科技成果

供稿: | 2017/7/28 0:00:00

 

再好的科技成果研发出来如果束之高阁,不转化为市场需要的产品、商品和技术服务,就等于纸上谈兵,浪费了时间,也浪费了财力。当前科技成果转化不畅、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制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瓶颈,一些科技成果躺在实验室里“沉睡”,成果变成了“陈果”。

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日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9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新规出台,本市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让科研成果走出实验室、避免科研成果沦为“陈果”?新规在修订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委托高校进行“立法中评估”,对条例草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专家学者是如何评价的?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在深入调研和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科委就本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新《条例》一一作出回应。

1问题

高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积极性不高、责任权利不明晰

国家和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现有配套制度和政策中,针对高校和研究开发机构成果转化与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收益分配、权益归属、成果定价、领导干部尽职免责、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相关具体办法和细则不是很明确,导致高校和研究开发机构在实际推动成果转化中,仍存在许多疑惑和难以落实的问题,影响其积极性。

对策

-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收入可全部留本单位

为了调动科研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新《条例》明确了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由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对科研单位领导实行“尽职免责”

新《条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或者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发生亏损的,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单位负责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点评

新《条例》“立法中评估”课题组组长、天津工业大学肖强教授说,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多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复杂,新《条例》以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参与主体即政府、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企业来划分章节,权利责任一目了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有利于激发科研机构创新创造活力。由于科技成果的价值较难估量,而且会随着时间推移、环境变化而不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单位领导实行“尽职免责”,有助于减少领导的顾虑和压力,增强转化的积极性。

2问题

科技人员不积极,对其权益保障和激励不足

科技人员既是科技成果开发者,也是加快转化的促进者,虽然一些政策明确了保障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权益,但实际操作依然面临制度难点。例如,高校和研究开发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评价和管理制度不完善,“重论文、轻成果”“重立项申请、轻成果转化”等现象依然存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对策

-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兼职、挂职从事成果转化

新《条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采取离岗、兼职、到企业挂职或者在岗创业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离岗创业的,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对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进行约定。兼职或者在岗创业期间,应当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就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收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与单位进行约定。不得损害或者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成果转化奖励有标准

新《条例》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或者未与个人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的,分三种情况明确了奖励和报酬的标准。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以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在此基础上,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也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自主提高奖励和报酬比例。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份额,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点评

肖强说,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积极性不高很大程度上受限于现有的人事制度,可以离岗、兼职、挂职从事成果转化活动,进一步为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解放手脚。按照不低于项目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奖励作出主要贡献的人,是将收益在物质条件价值转化和劳动价值创造二者之间进行的公平分配与回馈。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规定,满足了现实中协调好促进相关人员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热情与激励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岗位工作动力关系的需求,是新《条例》典型的具有突破性的制度设计。

3问题

获取科技成果信息较困难科技型企业有项目难融资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科技部门虽然建立了财政支持科技项目的科技成果信息库或查询平台,但还没有做到多部门多方面成果信息交汇,存在科技成果信息“碎片化”问题,影响供需对接。科技型企业大多源自科技人员带成果创业,普遍属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多,本市虽然加大科技信用贷款、专利质押贷款等力度,但依然存在成果转化融资难问题。

对策

-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通畅对接渠道

新《条例》提出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系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专利信息数据检索、加工和分析,推动专利运用。市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对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管理的统计工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信息提供帮助和支持。

-从政策到推进产学研结合再到解决融资难都有支持

为了使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结合本市关于设立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和科技型企业政策性担保资金、重点新产品认定、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新《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具有本市特色的措施:一是给予政策支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奖励、补贴等政策支持: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的重点新产品;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转化科技成果;自建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研究院等创新机构;自建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二是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研和市场结合。本市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构建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市场化协同创新机制,通过企业创新联盟、博士后工作站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三是给予金融、保险支持。本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推进面向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市知识产权等部门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政策支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建设科技金融对接平台,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及技术转移、自主研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关键设备研发、研发中断、产品质量保证、新产品试用等专属保险产品,推进面向科技企业的保投联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通过设立政策性担保资金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促进科技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定向收购等方式扩大资本规模,支持科技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融资。

点评

肖强说,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整合资源,搭建信息平台,为供需双方架起一座桥梁,有利于更多的科研成果落地生根。推动产学研合作是促进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重要渠道。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的活动,资金约束是影响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障碍,而良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环境,是实现科学技术蓬勃发展、大幅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和保障。通过制定实施财政、金融、担保等方面的政策,促进政府财政、社会商业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等合力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弥补了市场机制引导企业成果转化在资金、风险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实现了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

4问题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满足不了庞大的技术交易市场

本市建立了技术市场、技术转移机构、产权交易平台等,但其对企业需求和大学、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信息,掌握得不充分、不完整,在科技成果交易和转移上发挥的作用明显不足。现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部分属于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其运行机制不够灵活,市场理念不足,激励机制不到位。中介服务机构中,综合性机构多,专业性机构少,存在功能重复、业务交叉、服务项目单一、资源调配能力差和“小、散、乱”等问题,急需一支专业化、多功能型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以满足庞大的技术交易市场的需求。

对策

-支持创办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新《条例》明确,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科技创业孵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支持创办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提供服务要签订合同保守技术秘密

从事技术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禁止下列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窃取、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假冒专利技术;做虚假广告、宣传;串通招标、投标;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肖强说,技术交易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形式之一。通过技术交易,实现了以市场为导向、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了社会生产力水平,同时也保障了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人员能够获得实在的收益,激励和促进了科研人员持续不断的创新成果并向生产力转化,对于建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良性循环机制大有裨益。新《条例》从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技术交易市场秩序两个角度规范技术交易活动,具有显著的必要性,对于促进技术交易市场繁荣发展,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战略大局,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修订背景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成果作为科学技术的一种表现形式,能否迅速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已成为各地区能否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的关键和标志。国家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更是有迫切的需求。王泽庆说,天津市地处环渤海经济圈,各种机构、企业和科技人才众多,科技发展较快,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经拥有了丰富的具有产业化及市场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资源。但是,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天津市原有的地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度和机制已不能满足区域协同发展的需要,对相关地方立法提出了明确具体的需求。新《条例》回应了各方对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呼唤,以破除制约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为着力点,将有效政策制度化,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各方面转化活力,把创新落到实处,让创新源泉充分涌流。新规共七章四十九条,围绕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设立章节,分为总则、政府支持和保障、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企业主体、技术交易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

记者手记

发展靠创新,创新关键靠人才。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科技人员完全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双创”的主力军,为何有人宁可抱着“铁饭碗”,也不去抢“金饭碗”?主要原因还是缺乏吸引力,劳动价值和成果收益得不到有效体现。要想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必须要提高创新主体“收益率”。

无论是从放开人事制度,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兼职、挂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还是明确奖励标准,按照不低于项目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奖励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再到对科研单位领导实行“尽职免责”,新《条例》在一步步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堵点”,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也意味着将有一批科研成果有了“用武之地”。

唤醒“沉睡”的科技成果,让科技成果走出实验室,带给一座城市是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带给百姓是生活品质的提升。

来源:天津日报(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