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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供稿: | 2020/9/10 0:00:00


  近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关于对《市科技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已印发执行。为充分发挥政策作用,我局依据政策分工,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定了《市科技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七个工作日。

  市科技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根据我局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支持目标

  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智能制造专项资金引领作用,依据政策分工,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实施细则,全力推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发展,助推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天津智港”,支撑引育新动能。

  二、实施细则

  (一)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

  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科研生产设备到位、已开展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区别情况,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本细则所称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 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3000万元。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1800万元 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600万元。事业性质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18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二)支持创建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

  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项目总投资30%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最高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三)支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

  (四)支持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及涉及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项目

  支持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及涉及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项目。对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涉及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立项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总经费30%、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重大项目、平台

  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重大项目、平台,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创新成果应用示范,重点支持智慧城市、自主算力引擎、智慧港口、车联网应用等示范场景建设,实施智能赋能制造、产业集群培育等重大工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平台,给予项目总投资3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1.项目类。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视项目建设周期,采取一次性补助和分阶段补助两种形式。对于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内的项目,采取一次性奖补的方式 对于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分阶段目标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再立项下达专项资金。

  2.奖补类。对达到奖励补助标准的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认定后,予以一次性奖补。

  3.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后1个月内,各区1:1配套资金需足额及时到位。

  四、申报及评审

  1.申请单位应在天津市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天津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详细申报要求见每年度专项申报指南。

  五、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1.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

  2.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