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陕西省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工信发〔2017〕172号
 
各区县、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新材料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基金投资项目运作程序,确保基金投资效益,省工信厅制定了。现将原文转发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联系人:赵雨萧         电话:86789118
附件:陕西省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12日                                               
附件
陕西省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陕西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储备,规范基金投资运作程序,根据《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的投资方向,主要依据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国家重点领域和陕西省工信厅发布的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
第二章      项目来源
第三条      陕西省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库是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投委会选择投资项目的来源。由项目单位自愿申报,项目来源包括:
(一)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类项目库项目;
(二)省内各设区市、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
(三)省属国有企业推荐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推荐项目;
(五)基金发起人推荐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机构
第四条      项目在入选项目库前须经过项目评审,经评审合格后可选入项目库。项目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项目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执行,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成,成员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金控集团、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职权:
(一)审议推荐单位提出的《项目入库报告》,决策是否批准项目入库;
(二)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失职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评审会;
(二)向评审会提出议案;
(三)申请延期召开评审会或延期审议具体事项;
(四)经评审会授权对待入库项目和已入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开展相关事项的调研;
(五)要求项目来源方对项目补充说明和补充材料;
(六)对项目入库进行表决;
(七)对会议记录作说明性记载;
(八)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对参与评审会事务获得的信息保密;
(二)遵守评审会相关规定,准时参加会议;
(三)对项目提交书面意见;
(四)独立、客观、审慎地对项目发表意见;
(五)表决时应遵循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六)签署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项目评审标准
第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需以推荐发展省内新材料产业链条上、下游优秀企业为前提,对项日所处地域、项目行业发展、项目经济价值、项目主营业务、项目经营情况等进行评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地域原则应为陕西省内。省外项目原则上应是省内产业延伸性项目和并购项目,资金规模不高于基金发行总规模的30%。
第十一条     项目行业应为新材料产业和新材料产业链中具有关键节点作用的细分行业。
第十二条     对获省级及以上高科技企业称号的重点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实施的项目和获得国家级各类科技奖励且有相关专利保护的研究成果产业化项目可优先入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新材料产业基金管理需要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