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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仙居县招商局 | 发文日期:2016-11-30

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索 引 号:
  •   XJ-10879-20161280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招商局
  • 发文日期:
  •   2016年11月30日
  • 进一步落实“工业强县”发展战略,优化我县产业结构,加快新材料产业发展,经2016年第6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扶持对象

    在仙居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展方向的新材料企业和机构。本办法所指的新材料主要包括:

    1.高端基础材料:高端钢铁材料、高端有色金属材料、高端化工材料、高端建筑材料、高端轻纺材料;

    2.关键战略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高性能磁性材料、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材料、高性能功能膜材料;

    3.前沿新材料:先进碳材料、纳米材料、3D打印材料、智能材料。

    4.凡经县“工业强县”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新材料。

    二、产业扶持政策

    1.加大对新材料产业的财政投入。扶持资金在仙居县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2.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从事新材料生产的企业项目用地可放宽到10亩,达到行业省定投资强度以上的可享受缴纳土地出让金金额3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享受“高速绿色通道”服务。加大对新材料创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带发明专利和技改项目来我县创业孵化的新材料企业,可按照“高速绿色通道”要求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4.给予厂房租金优惠。从事新材料生产的企业需租用厂房的优先进入县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园,原则上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园或其他企业厂房的,给予一层100元/平方米/年、二层及以上8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助。对落户我县的新材料研发机构,可为其免费提供3年500平方米之内的研发场地。

    5.给予高比例技改补助。企业实施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实施“机器换人”项

    目的,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6.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2000-5000万规模上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幅达25%以上的,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以审计报告为准)的15%奖励。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幅达20%以上的,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以审计报告为准)的20%奖励。该项奖励资金企业应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7.享受优先采购权。园区内新材料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实行优先采购。

    8.实施差别化供地。新材料项目可采用国有土地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1)鼓励工业用地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有偿使用,依法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经出租人同意,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转租、转让或抵押。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2)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时,可约定竞买人竞得50年土地使用权后,选择20、30或50年任一种使用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成交价结合相应年限系数计算确定,各年限地价对应50年地价系数分别为:20年0.5,30年0.6。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可在交付土地之日起50年年限内申请续期使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签订时点土地评估市场价格缴纳续期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3)工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可先签订期限一般

    不高于6年的租赁合同和用地履约协议,每年租金按不低于出让年期50年地价的2%确定,一次性收取,并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租赁土地抵押融资。土地租赁期内项目竣工投产且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可签订剩余年限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土地租金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以交付土地之日起算;未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出租人可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建(构)筑物按照用地履约协议约定处置。

    9.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新材料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的新材料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新材料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新材料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投产)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且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0.持企业借智发展。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产学研合作项目经县科技局备案后,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用(以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产品产业化。对具有自主产权重大技术的成台(套)

    整机装备研发生产,填补国内空白、实现进口替代,并在我县成

    功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2.鼓励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到科技园区设立新材料产业基金。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用于科技园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高新技术新材料企业的风险投资,按其投资额给予3‰奖励。

    13.享受银行贷款贴息。对企业通过仙居本地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月均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助。

    14.鼓励新材料企业引进各类人才。企业引进副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人才的,奖励扶持政策参照《仙居县加快引进和培养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仙县委发〔2011〕32号)执行。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的,根据用人单位聘请“海外工程师”所支付的薪酬,给予用人单位年薪15%的一次性资助。每年对企业给予一次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资助期限最高为三年。具体参照《仙居县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仙人社发〔2014〕24号)执行。

    三、附则

    企业或项目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与县内其他支持政策有重叠),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三年内迁出本县的,已享受优惠政策所有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