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进一步集聚科技资源,做大做强科技服务业,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与服务能力,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打造新引擎,结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本意见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业企业。
第二条对落户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企业和营业收入200万元(含)以上的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万元。
第三条租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工业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落户之日起三年,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的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企业,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30%的租赁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厂房租金最高按每月2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最高按每月40元/平方米计算(下同,购房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对新引进从事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服务的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报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五年内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补助;对其租用的场地前三年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100%的租赁补贴、后两年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50%的租赁补贴。每个平台每年补贴面积最高为1000平方米。
第五条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1亿元以上且实现盈利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5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第七条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新获得国家部委授予的资质,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市行政部门授予的资质,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对代理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新认定、重新认定1家,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补助,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对代理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量达到30件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每超过10件再补助2万元,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加强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培育发展,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入选的企业按其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服务作用每年给予50—1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三年(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对科技服务业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相关科技政策资助需当地给予配套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本意见所指的企业须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经营期10年以上;本意见第三条“落户之日”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准,6月30日后注册企业若第一年未达到补贴要求,第二年达到要求的,视同第一年享受补贴;有环保、安全、劳资纠纷等案件发生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对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各项条款、管委会其它政策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