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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农机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民航青岛安监局 | 发文日期:2018-10-30

市农机局 市财政局 民航青岛安监局

作者:购机办点击次数:490发布时间:2018-10-30

青农机财字〔2018〕10号

各相关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要求,经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同意,在我市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规范应用试点,现就做好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一)试点产品须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试点产品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

2.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

3.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4.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5.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6.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断点续喷等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7.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手动操控作业系统;

8.防护等级不低于IP56,单台配备电池数量≥4组,并配备一次可充4组以上电池充电器,飞机药箱满载悬停时间≥10分钟;

9.符合《植保无人飞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 3213-2018)中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有植保无人飞机企业标准,并且企业标准应在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网上标准信息平台上备案并发布;

3.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4.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队伍,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5.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应研发、设计、生产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能力,且有固定组装生产线及必要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和相应的维护保护机制。在我市至少要设立1个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6.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试点区域、资金规模及期限

(一)试点区域。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二)试点资金规模。全市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年度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各试点区(市)在本地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中安排使用。

(三)试点期限。试点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

三、试点产品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1.6万元/架,实行定额补贴。试点品目、分档及参数、补贴额详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四、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应有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至少100亩的植保作业量等。

五、补贴操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流程。

按照本通知要求,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均可向青岛市农机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申报材料必须能详实反映本试点通知中关于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的所有信息,并附《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承诺书》和申报产品彩色照片(6寸,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经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将导入青岛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补贴操作。

申报材料邮寄地址:青岛市福州南路99号青岛市农机局购机办;联系人:周海鹏;联系电话:85763581

(二)补贴申请流程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均可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贴,补贴申请流程与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文件(可网络截图)、不少于100亩的作业量凭证(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植保无人飞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等相关资料。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试点产品应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六、责任义务

补贴对象应对其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试点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补贴标识等应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

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作业量信息提供、违规责任等方面做出书面承诺(附件2)。

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补贴对象违反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植保无人飞机作为农业生产应用领域内的新型产品,兼具有农业机械功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特征,技术结构复杂,安全性和使用管理要求高。各区、市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正确处理促进推广和规范管理的关系,积极探索补贴路径和方式,探索能满足飞行安全要求的有效管理机制。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要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让广大购机者了解植保无人飞机的性能用途、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知晓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等方面规定。督促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切实做好购机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引导农民买好机、用好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要切实加强对单次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适时组织抽查和用户回访,了解掌握补贴动态,包括补贴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安全管理漏洞、发现存在补贴比例畸高、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的,一经发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先行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机局。

(四)加强绩效管理。各区(市)要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政策实施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并形试点工作总结。各区、市请于每年11月底前将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农机局。

                         

 

附件: 1.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补贴额一览表

        2.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承诺书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